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沙执字第1192号 申请执行人邓建军,男,汉族,1984年8月1日出生,住沙县。 被执行人卢积长,男,汉族,1970年3月22日出生,住沙县。 申请执行人邓建军与被执行人卢积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沙民初字第113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卢积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卢积长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及调解书所确定的利息、代垫受理费257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裁定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卢积长名下位于沙县地产,但上述房地产在短期内难以变现,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沙民初字第113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曹阿光
审 判 员 姜长生
代理
审判员 邓海铨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林上添 本裁定所依据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