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6执1568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法定代表人朱桂明。被执行人彭富生。本院作出的2015深宝法行非诉审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被执行人彭富生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本院公明人民法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 涛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何孝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