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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民初1326号

刘新忠与江阴市友邦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刘新忠,江阴市友邦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1326号原告刘新忠。被告江阴市友邦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青阳镇振阳路26号。法定代表人缪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薛伟庆,该公司行政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新忠诉被告江阴市友邦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刘新忠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刘新忠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新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刘新忠已预交),由刘新忠负担。

审判员  张峥莉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周纯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