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985号原告重庆恒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黄路10号2707号,组织机构代码76266737-0。法定代表人欧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亚军,女,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被告李茂良,男,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恒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茂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重庆恒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恒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恒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恒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肖明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蒋 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