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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4民初24号

汪某与侯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汪某,侯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4民初24号

原告:汪某

被告:侯某原告汪某与被告侯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朱亚惠

审 判 员  宁振南

人民陪审员  刘家友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亚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