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4民初24号
原告:汪某
被告:侯某原告汪某与被告侯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朱亚惠
审 判 员 宁振南
人民陪审员 刘家友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亚军
汪某与侯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裁定书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4民初24号
原告:汪某
被告:侯某原告汪某与被告侯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朱亚惠
审 判 员 宁振南
人民陪审员 刘家友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亚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