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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三法塘民初字第554-1号

罗某与周绍金、包华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16-07-25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罗某,周绍金,包华峰,曹勇,包月峰,包叶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塘民初字第554-1号原告罗某。法定代理人罗艳英,女,壮族,××年××月××日出生,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委托代理人郭洪霞,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绍金,男,汉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1718。委托代理人兰显堂,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被告包华峰,男,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公民身份号码×××7217。被告曹勇,男,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公民身份号码×××8438。被告包月峰,男,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公民身份号码×××727X。被告包叶雄,男,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公民身份号码×××7217。以上四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黄光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唐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新城五号区。负责人梁炼。委托代理人谭国炽,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原告罗某诉被告周绍金、包华峰、曹勇、包月峰、包叶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曾朝阳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蔡斯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