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8694号原告上海叠鸿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范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亚伟,上海明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洪举,上海明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迪易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宗晨,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叠鸿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迪易电气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的通知后,在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杜晓淳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贾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