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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3民初309号

吉某某与郝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吉某某,郝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3民初309号原告吉某某,女,197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郝某某,男,198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某某诉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某某自接到本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纪静静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冯梦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