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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官商初字第576号

杨路芳与上海市住安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住安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设备安装分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路芳,上海市住安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住安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设备安装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官商初字第576号原告杨路芳,居民省份证号码32022319630606649X。被告上海市住安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万祥镇宏祥北路83弄1-42号20幢B区88室。被告上海市住安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设备安装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中山西路1257号。负责人梁征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XX,江苏通雅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原告杨路芳与被告上海市住安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住安公司)、上海市住安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设备安装分公司(以下简称住安设备安装分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杨路芳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杨路芳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路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31元,由杨路芳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 进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陈翰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