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丛执字第124号申请人刘爱霞,女,1976年5月5日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被执行人武玉,男,1969年6月28日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被执行人高桂青,女,1971年8月30日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上列双方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丛民初字第39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交至法院213692元(包括执行费3059元),申请人将邯郸市丛台区滏东大街广厦小区11号楼5单元9号房产退还给武玉,申请人自愿放弃利息,此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丛民初字第39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效力。
审判长 王继军
审判员 李道方
审判员 王 然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吝小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