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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8行审196号

深圳市龙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黄梅花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普通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龙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黄梅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0308行审196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朱武,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钟峥,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黄旭,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黄梅花。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深龙卫医罚[2015]07D-1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查明,被执行人黄梅花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据此,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没收药品、器械以及罚款人民币80000元的本案行政处罚决定,并向被执行人履行了处罚前事项告知、处罚决定送达以及催告等法定义务。

本院认为,本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执行人催告仍未履行本案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深圳市龙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被执行人黄梅花作出的深龙卫医罚[2015]07D-12号行政处罚决定。

审判长  吴文芬

审判员  冯 炅

审判员  赵 布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黄富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