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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民特52号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16-08-18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特52号

申请人:周国学,无固定职业。

委托代理人:朱惠。

申请人:陈孝君,无固定职业。

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支公司。代表人:金成伟。

委托代理人:王波。本院于2016年2月4日受理了申请人周国学与申请人陈孝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支公司关于确认(2016)甬鄞引调字第59号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

审判员厉国平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周国学与申请人陈孝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2月4日经宁波市鄞州区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各方确认申请人周国学的损失:医疗费3177.97元、伙食补助费120元、误工费10669.80元、护理费440元、交通费300元、电瓶车修理费200元,合计14907.77元;

二、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支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申请人周国学医疗费2554.29元、伙食补助费120元、误工费10669.80元、护理费440元、交通费300元、电瓶车修理费200元,合计14284.09元;

三、申请人陈孝君赔偿申请人周国学医保外医疗费623.68元,扣除其为申请人周国学垫付的医疗费2407.77元,申请人周国学尚须返还申请人陈孝君1784.09元;上述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支公司应付的理赔款14284.09元中的12500元汇入申请人周国学的账户(账号:6279;开户行: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1784.09元汇入申请人陈孝君的账户(账号:6233;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于2016年3月4日前履行完毕。经审查

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宁波市鄞州区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2016)甬鄞引调字第59号人民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 判 员 厉国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代

书记员 郑勤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