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丽景商初字第00522号

陈卫民与蓝建荣、吴继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18-06-01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卫民,蓝建荣,吴继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景商初字第00522号原告陈卫民,男,197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景宁畲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李慧,景宁新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蓝建荣,男,1975年2月5日出生畲族,住景宁畲族自治县。被告吴继勇,男,1985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景宁畲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卫民诉被告蓝建荣、吴继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及他人利益,故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卫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66元,减半收取883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叶汝群

代理

审判员  柯 雅

人民陪审员  商庆鹤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代

书 记员  梁春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