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洮执字第00124号陈权新、王舰文关于申请执行人陈权新与被执行人王舰文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2015)洮民一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舰文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陈权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舰文已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陈权新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商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洮南市人民法院(2015)洮民一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