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高执字第45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继香与被执行人济南东星家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无正当理由,拒不向本院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济南东星家具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372905-3)及法定代表人潘苗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孙 兵
审 判 员 贾承建
代理
审判员 台春香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吕德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