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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3民初33号

原告李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16-04-26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李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3民初33号原告李某,女,199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甲,男,198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某甲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孙 莹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裴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