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3民初33号原告李某,女,199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甲,男,198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某甲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孙 莹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裴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