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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刑更55号

王美方开设赌场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开设赌场
当事人
王美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刑更55号罪犯王美方,男,197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现在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服刑。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5)台路刑初字第9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美方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于2016年1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XXXX年XX月XX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X出庭履行职务,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指派警官XXX出庭履行职务,罪犯王美方,证人X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美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十五日。庭审中,罪犯王美方对执行机关出具的减刑建议书所认定的事实、证据均无异议。出庭检察员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王美方提起的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罪犯王美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请本院依法裁定减刑。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王美方报请减刑十五日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敢于制止和检举他人违规行为,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秀、良好,经常写稿投稿,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不怕苦、不怕累,主动加班,刻苦钻研劳动技能,提高劳动效率,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主动参加公益劳动,积极参加文体活动。现共获奖分74.0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美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履行财产刑,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美方准予减刑一个月(刑期自2015年05月28日起至2016年2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尹永顺

审 判 员 程制荣

审 判 员 瞿晨超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代

书记员 王钟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