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8执监8号

沈国江与博爱县广盛隆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16-11-24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沈国江,博爱县广盛隆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执监8号申请执行人沈国江,男,196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被执行人博爱县广盛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爱县清化镇官庄村委南邻。组织机构代码57104838-2。法定代表人高群峰,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沈国江申请执行博爱县广盛隆贸易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博爱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博爱县人民法院因回避事由提出申请,请求指定其他法院执行。本院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

裁定如下:博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5)博民一初字第00262号民事判决由温县人民法院执行。博爱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温县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卫向娟

审判员  李志国

审判员  张瑞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王向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