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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刑更2704号

候战平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19-06-14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候战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刑更2704号罪犯候战平,女,197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伊川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

二○○八年七月十五日作出(2008)昆铁中刑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侯战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

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

二○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二○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经本院四次裁定共减刑四年零九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于

二○一六年一月十八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候战平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假释。

经审理查明,罪犯候战平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二次,特殊表扬一次。该犯能积极执行财产刑人民币360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罚没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候战平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候战平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6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刀文兵

代理

审判员  褚玉春

代理

审判员  张若楠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顾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