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2刑初305号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文某,男,199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执行逮捕。被告人付某,男,199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执行逮捕。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6)2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某、付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团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某、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10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文某到晋江市罗山街道福埔社区福强路116号旁小仓库,盗走被害人陈某3的1台铁制摇臂(无法估价)。2.2015年10月20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文某、付某到晋江市罗山街道福埔社区福强路116号旁小仓库,盗走被害人陈某3的1台铁制平板振动器(无法估价)。3.2015年11月3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文某、付某到晋江市罗山街道社店社区美厝村陈某1管理的伍大巡宫,盗走一个存放香油钱的箱子(无法估价),内有现金人民币120元。4.2015年11月8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文某、付某到晋江市罗山街道许坑村道旁杨某管理的城隍庙,盗走香油钱现金人民币60元。5.2015年11月8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文某、付某到晋江市罗山街道梧桐菜市场附近陈某2管理的四王府宫,盗走香油钱现金人民币200元。6.2015年11月11日,被告人文某、付某伙同邓鑫(已被行政处罚)到晋江市青阳街道普照小学旁蔡某管理的院林禅寺,盗走香油钱现金人民币140元。综上,被告人文某作案6起,赃款赃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20元;被告人付某作案5起,赃款赃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20元。2015年11月13日,被告人付某因形迹可疑被抓获;同月18日,被告人文某被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文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及破案经过、户籍证明、被害人陈某3陈述、证人陈某1、杨某、陈某2、蔡某证言、同案人邓鑫供述、辨认笔录、相关照片、犯罪记录封存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工作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文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付某因形迹可疑被抓获,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文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8日起至2016年7月17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3日起至2016年5月12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三、责令被告人文某退赔被害人陈孙苗的相应经济损失;责令被告人文某、付某共同退赔各被害人的相应经济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陈雁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苏雄彪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