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商初字第00828号原告崇安区广益万源副食品经营部,经营者夏俊,男,1990年6月2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021990********,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东映山河38号1102室,经营场所无锡市崇安集贸市场4-5号。委托代理人刘俊希,无锡市南长区扬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滨湖区怀旧徽菜馆,经营者王赛妹,女,1989年7月1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011989********,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蜀山镇关河行政村石庄自然村42号,经营场所无锡市滨湖区蠡湖家园****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崇安区广益万源副食品经营部与被告滨湖区怀旧徽菜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崇安区广益万源副食品经营部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崇安区广益万源副食品经营部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崇安区广益万源副食品经营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崇安区广益万源副食品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秦玮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张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