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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执字第00533号

卢铁墩与刘建龙其他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19-11-01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卢铁墩;刘建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00533号申请执行人芦铁墩,男,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县。委托代理人秦朵,女,1982年9月7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卢铁墩之女。被执行人刘建龙,男,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县。本院在执行芦铁墩与刘建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刘建龙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均进行查询,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高执字第00533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刘建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李建民执 行 员  张 亮

人民陪审员  尹绪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雪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