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00533号申请执行人芦铁墩,男,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县。委托代理人秦朵,女,1982年9月7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卢铁墩之女。被执行人刘建龙,男,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县。本院在执行芦铁墩与刘建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刘建龙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均进行查询,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高执字第00533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刘建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李建民执 行 员 张 亮
人民陪审员 尹绪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雪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