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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民初325号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江阴市长泾佳家乐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16-05-12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长泾佳家乐百货超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325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大马路56号。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涛,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阴市长泾佳家乐百货超市,住所地江阴市长泾镇人民路261号。经营者周国庆。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长泾佳家乐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江阴市长泾佳家乐百货超市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芝若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余 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