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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01082号

吕良锋与吴狄、陈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18-03-01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吕良锋,吴狄,陈俊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民初01082号

原告:吕良锋,男,198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被告:吴狄,男,199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被告:陈俊杰,男,199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原告吕良锋为与被告吴狄、陈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吴狄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8万元,并支付利息(从2013年12月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2、被告陈俊杰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于2016年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吕良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狄、陈俊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经审理认定:2013年12月9日,被告吴狄因购买设备需资金向原告借款18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期至2014年1月18日止,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并由被告陈俊杰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借款期满起计算两年。到期后,被告吴狄未按约还款,被告陈俊杰也未承担保证责任,为此,原告诉至法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狄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18万元,并支付利息(从2013年12月9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

二、被告陈俊杰对本判决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狄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被告吴狄负担,被告陈俊杰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范 洁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代

书记员  朱蕴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