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6民初52号
原告:贾满朝。
被告:张鑫磊。
原告贾满朝诉被告张鑫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贾满朝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鑫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贾满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满朝撤回对被告张鑫磊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9200元,减半收取为9600元,由原告贾满朝负担。
审判员 司庆国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陈峻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