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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6民初52号

贾满朝与张鑫磊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贾满朝,张鑫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6民初52号

原告:贾满朝。

被告:张鑫磊。

原告贾满朝诉被告张鑫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贾满朝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鑫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贾满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满朝撤回对被告张鑫磊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9200元,减半收取为9600元,由原告贾满朝负担。

审判员  司庆国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陈峻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