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刑更316号罪犯陶腊云,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作出(2013)昆铁中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陶腊云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陶腊云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8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2年。执行机关云南省小龙潭监狱于2015年12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云南省监狱管理局于2016年1月11日审核,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该犯死刑缓期执行期满,执行期间确无故意犯罪。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符合减刑条件,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罪犯陶腊云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钟 梅
代理
审判员 何丽萍
代理
审判员 陈金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彦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