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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姑苏民一初字第01693号

周诚斌与张伟姓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姓名权纠纷
当事人
周诚斌,张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姑苏民一初字第01693号原告周诚斌。委托代理人胡炎,江苏宏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诚斌诉被告张伟姓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诚斌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诚斌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诚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周诚斌负担。

审判员  陈瑾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张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