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姑苏民一初字第01693号原告周诚斌。委托代理人胡炎,江苏宏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诚斌诉被告张伟姓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诚斌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诚斌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诚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周诚斌负担。
审判员 陈瑾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张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