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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刑更479号

罪犯商井双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商井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刑更479号罪犯商井双,男,196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辽宁省义县人,小学文化,现在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8月16日作出(1999)盘刑初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商井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1999年11月23日被投入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服刑期间,2002年1月21日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2)辽刑执字第6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06年9月11日经本院以(2006)大刑执字第164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09年6月5日经本院以(2009)大审刑执字第125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2年3月9日经本院以(2012)大审刑执字第61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现刑期至2017年9月20日止。执行机关瓦房店监狱于2016年1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罪犯商井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2014年1月获得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现累计兑现记功7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商井双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商井双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商井双减去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微

审判员 夏红军

审判员 张真洪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刘丰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