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刑更151号罪犯蔡加坤,男,196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农民。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27日作出(2004)长中刑一初字第(1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蔡加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15日作出(2005)湘高法刑一终字第6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5年7月10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5年6月15日起至2026年10月19日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7年11月8日作出(2007)湘高法刑执字第1266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0年4月20日作出(2010)湘高法刑执字第478号刑事裁定,予以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本院分别于2012年8月15日作出(2012)益刑执字第78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益刑执字第112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该犯系残犯,在监区病休,未参加生产劳动。现累计考核分52.9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蔡加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蔡加坤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25年8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宇山
审判员 徐高龙
审判员 莫仁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唐菁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