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刑更379号罪犯范家欢,捕前职业农民。现在广西平南监狱服刑。广西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7日作出(2013)玉中刑一终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范家欢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1年8月28日起至2021年8月27日止,2013年3月27日送广西平南监狱服刑。平南监狱于2016年1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平南监狱认为,罪犯范家欢在近期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并提交了提请减刑建议书、生效判决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经审理查明,罪犯范家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8月至2015年10月,累计奖励分88.88分。上述事实,有平南监狱提供的生效判决书、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审记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范家欢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对于平南监狱提请对罪犯范家欢减刑一年的建议,根据该犯改造表现以及财产刑履行情况等综合考虑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范家欢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9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德升
审判员 陈香妙
审判员 黄裕和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杨银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