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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1839号

佛山市博海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与韶关市七里香粮油实业有限公司、陈伟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佛山市博海粮油贸易有限公司,韶关市七里香粮油实业有限公司,陈伟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1839号原告佛山市博海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注册号440602000146885。法定代表人刘土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秋文,广东南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霍永潮。被告韶关市七里香粮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注册号440200000031663。法定代表人陈伟升。被告陈伟升,男,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博海粮油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韶关市七里香粮油实业有限公司、陈伟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博海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3220元,财产保全费2233元,合计5453元,由原告佛山市博海粮油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霍沛莹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陈海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