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财保28号
申请人:合肥市信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
法定代表人:荚祥武,该公司董事长。
被
申请人:安徽恒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伟,该公司董事长。
被
申请人:谷良收,男,197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
申请人合肥市信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恒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谷良收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恒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谷良收名下银行存款476957元。亳州市康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其保全行为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在诉前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和条件,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恒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谷良收名下银行存款476957元。诉前财产保全费2905元,由申请人合肥市信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预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许 叶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谭政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