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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执字第1269号

李振锋与张镇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振锋,张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蒙执字第1269号申请执行人李振锋,居民。被执行人张镇,居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蒙民初字第153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张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镇在蒙阴县旧寨乡经管站的施工款75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戚建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张晓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