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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1执字第573号

焦长合与徐小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焦长合,徐小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21执字第573号申请执行人焦长合,男。被执行人徐小强,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修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焦长合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修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杜 洁

审 判 员 康 健

代理

审判员 李 茂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薛冬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