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21执字第573号申请执行人焦长合,男。被执行人徐小强,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修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焦长合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修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杜 洁
审 判 员 康 健
代理
审判员 李 茂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薛冬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