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2231号原告江阴科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通渡南路142号。法定代表人蒋排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萌萌,江阴市南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家港市乾泰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塘桥镇南苑路66号。法定代表人郭春蕾。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科奇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家港市乾泰纺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科奇服饰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家港市乾泰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阴科奇服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阴科奇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00元(江阴科奇服饰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科奇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唐宇英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陶晓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