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民特25号申请人陕西红叶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红缨路59号。法定代表人叶希霞。委托代理人王云军,陕西惠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闫华娟,陕西惠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孙洁。委托代理人黄越岭,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陕西红叶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中,申请人陕西红叶商贸有限公司以其公司与被申请人孙洁和解为由,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陕西红叶商贸有限公司的撤回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陕西红叶商贸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陕西红叶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孙 敏
审判员 岳新文
审判员 张如领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赵 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