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1执46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干龙良,职工。
被执行人:安徽省益民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汊涧镇天汊公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金如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5年12月9日作出的(2015)天民一初字第024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31日向被执行人安徽省益民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安徽省益民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一辆牌照为MYM686奥迪A6轿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安徽省益民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牌照为MYM686奥迪A6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董茂军
审判员 王 俊
审判员 董茂宣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张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