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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1执463号之二

干龙良与安徽省益民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16-07-27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干龙良,安徽省益民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1执46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干龙良,职工。

被执行人:安徽省益民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汊涧镇天汊公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金如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5年12月9日作出的(2015)天民一初字第024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31日向被执行人安徽省益民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安徽省益民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一辆牌照为MYM686奥迪A6轿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安徽省益民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牌照为MYM686奥迪A6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董茂军

审判员  王 俊

审判员  董茂宣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张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