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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3民初字第323号

李君喜与张永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16-12-01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李君喜,张永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3民初字第323号原告李君喜,男,197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委托代理人杜晋晓,汤阴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告张永飞,男,198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君喜与被告张永飞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君喜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君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君喜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桑倩倩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仝月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