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3民初字第323号原告李君喜,男,197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委托代理人杜晋晓,汤阴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告张永飞,男,198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君喜与被告张永飞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君喜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君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君喜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桑倩倩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仝月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