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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刑更413号

罪犯王杨假释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王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刑更413号罪犯王杨,男,198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吉林九台市人,现在吉林省监狱管理局镇赉分局三监狱服刑。

二0一一年十二月九日,九台市人民法院作出(2011)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二0一四年十一月经本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吉林省监狱管理局镇赉分局三监狱于

二0一六年一月四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王杨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表扬一次,奖励一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杨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

二0一七年五月一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树杰

代理

审判员  葛胜楠

代理

审判员  刘志国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慧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