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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楼执字第795-2号

XX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卢**,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楼执字第795-2号申请执行人陈**,女,汉族,身份证号码43061119881205****,住************。被执行人卢**,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3060219530611****,住**************。被执行人冯**,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060257012****,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卢**、冯**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卢**、冯**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5)楼执字第79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国平

审判员  李贺雄

审判员  钟新秋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李国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