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02执173号申请执行人沈某某,男,汉族,195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天灯居委会天灯组。公民身份证号:........。被执行人蒋某某,男,196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炮台山路66号。公民身份证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5)楼民一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沈某某与被执行人蒋某某合同纠纷一案,判决确认由被执行人蒋某某支付申请执行人沈某某195000元,并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5960元及申请执行费4000元。以上合计204960元。但被执行人蒋某某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蒋某某的银行存款204960元,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收入至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账户,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国平
审判员 聂登高
审判员 周石保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汤 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