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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执民字第340-3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与李海剑、周颖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李海剑,周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下执民字第340-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4号,组织机构代码:843046816。法定代表人蒋顺根。被执行人李海剑,1977年6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周颖,1982年11月12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李海剑所有的车牌号为浙K×××××江铃全顺汽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利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陈 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