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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1412号

柴问朝与王春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柴问朝,王春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1412号原告柴问朝。被告王春领。本院在审理原告柴问朝诉被告王春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柴问朝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王春领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柴问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问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9元,减半收取449元,由原告柴问朝负担。

审 判 长  颜世深

人民陪审员  郜军利

人民陪审员  王京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高 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