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1412号原告柴问朝。被告王春领。本院在审理原告柴问朝诉被告王春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柴问朝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王春领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柴问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问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9元,减半收取449元,由原告柴问朝负担。
审 判 长 颜世深
人民陪审员 郜军利
人民陪审员 王京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高 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