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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24执恢10号

贺国庆与彭金华、赵湘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24执恢10号申请执行人贺国庆,居民。被执行人彭金华,居民。被执行人赵湘华,居民。申请人贺国庆与被执行人彭金华、赵湘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申请人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作出了(2014)东法执字第351号和(2015)东执字第35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现被执行人罗雄武申请全部解除查封,申请人只同意解除4套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衡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法执字第35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和(2015)东执字第35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所协助的事项(查封被执行人湖南志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义下“和悦明苑”项目的房屋18套)予以解除查封。

二、查封被执行人湖南志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义下“和悦明苑”项目的房屋14套,(房号为:2001、2402、2405、2406、2410、2509、2510、2603、2604、2605、2606、2607、2609、2610)。

三、查封时间:2016年2月4日至2019年2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志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丁岳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