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牡民初字第2748号
原告:菏泽统和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刘寨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40420292-2。
法定代表人:杨建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红军,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洲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长征路**。组织机构代码:71464627-6。
法定代表人:赵世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丽,女,198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万洲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
原告菏泽统和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万洲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
原告菏泽统和木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菏泽统和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菏泽统和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彦河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晁国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