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刑更25141号罪犯李孟斌,男,199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马龙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0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作出(2013)曲中少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孟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
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李孟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市理查明,罪犯李孟斌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四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子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李孟斌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孟斌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3年3月6日起至2024年7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国民
审 判 员 钱晓燕
代理
审判员 候成斌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朱瑞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