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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刑更25141号

(2016)云01刑更25141号_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李孟斌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刑更25141号罪犯李孟斌,男,199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马龙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0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作出(2013)曲中少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孟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

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李孟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市理查明,罪犯李孟斌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四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子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李孟斌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孟斌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3年3月6日起至2024年7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国民

审 判 员  钱晓燕

代理

审判员  候成斌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朱瑞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