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2187号原告林清礼,男,195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承铤,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绍永,男,1975年1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邓伟民,男,1977年7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清礼与被告陈绍永、邓伟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清礼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清礼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896元,减半收取19448元,由原告林清礼负担。
审 判 长 陶瑞娟
人民陪审员 石丽华
人民陪审员 吴以森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江 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