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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5民初142号

郑某与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16-05-12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郑某,饶某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5民初142号

原告:郑某。

被告:饶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饶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对被告饶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方雪林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黄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