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5民初142号
原告:郑某。
被告:饶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饶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对被告饶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方雪林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黄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