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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3执247号

魏振与郑生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16-05-23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魏振,郑生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3执247号

申请执行人:魏振。

被执行人:郑生法。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振与被执行人郑生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即本院作出的(2015)源民初字第1437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郑生法已主动履行调解书规定的义务,该案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3执247号案件执行完毕。

审判员  齐吉禄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公衍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