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刑更295号罪犯王二城,捕前农民,非累犯。现在广西平南监狱服刑。广西兴业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6日作出(2011)兴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二城犯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11年1月8日起至2025年1月7日止,于2011年9月30日送广西平南监狱服刑改造。罪犯王二城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4月16日获减刑1次,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12月7日止。平南监狱于2016年1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平南监狱认为,罪犯王二城在近期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提交了提请减刑建议书、生效判决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二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获评年度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1分奖励分);自2014年1月起至2015年10月止,累计奖励分122.61分。上述事实,有平南监狱提供的生效判决书、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审记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二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对于平南监狱提请对罪犯王二城减刑一年五个月的建议,根据该犯改造表现以及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情节、犯罪的性质、财产刑履行情况等综合考虑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二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10月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德升
审判员 陈香妙
审判员 黄裕和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杨银菊 关注微信公众号“”